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的通告 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文明祭祀,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精神,现就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提倡在清明节、中元节(农历七月十五)、春节等期间开展文明祭祀,摒弃祭祀陋习,树立文明新风。 二、广大市民要自觉接受城管工作人员劝阻和引导,在有关部门确定地点设置的焚烧祭祀品容器内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三、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经营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四、禁止在中心大街、和平大街、南星街、兴国路、文化路、红旗路、南山路、富强路、东山街、北环路、康新路、新兴路、东风路、园林路、建工街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五、对不听劝阻、妨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情节严重酿成火灾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倡导文明祭祀,树立文明新风,凡违反本通告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 七、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扩大影响,提高市民知晓度,对不听劝阻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的,新闻媒体要给予公开曝光。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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