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2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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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核准,同时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也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1.后调入我市工作的缴存人,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中缴存时间与在我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缴存人,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同一户口中其它家庭成员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申请二手房贷款:在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与其在同一户口中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时,缴存人本人可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

(二)申请商品房贷款:在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缴存人本人或与配偶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可以夫妻共同申请,同时借款人的父母、子女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如不在同一户口且不能确定直系血亲关系,需公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确定其父子、母子关系)。

第十条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经济情况确定: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工资收入按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不需另行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二)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还贷能力按我市自由职业者缴存最低档标准进行核定。公积金缴存在异地的出具当地公积金缴存证明,按其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工资收入。

(三)共同申请人及配偶为已退休人员的,还贷能力按社会养老保险金收入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在保证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为60﹪。

第十二条缴存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一)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

(二)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高于6期的;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或其配偶在管理中心贷款系统中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以上未按时还款的;

(四)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或其配偶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心有不良记录的;

(五)以家庭为单位,已申请过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二次(含)以上的;

(六)以家庭为单位,所购房屋为第三套及以上的;

(七)购买同一家庭其他成员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更名(包括但不限于夫妻更名、离婚更名等),但不需要进行交易房屋的;

(八)管理中心认定存在骗贷风险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3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30万元;账户内余额超过3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其余额的10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二手房贷款:不高于抵押房屋评估价格的60%-70%,且贷款额不超过购房金额的80%。

(二)商品房贷款:购买期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购买现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第十四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二手房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到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对所购房屋进行贷前核查。

(二)房屋核查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及所购房屋所有权人(或售房单位委托人)到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及未婚的以户口信息为准);

2.贷款用于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所购房屋不动产证及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银行卡;

3.贷款用于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售房单位委托人身份证、售房单位账号;

4.购房首付款转账凭据;

5.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借款申请人及所购房屋所有权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交易(商品房直接办理房屋不动产证明),并向管理中心提供交易后的房屋不动产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

借款申请人到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及未婚的以户口信息为准);

(二)购房合同和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四)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及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须到管理中心现场签字。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调查同意后,抵押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交由管理中心收存后,由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施工单位或售房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金额,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照管理中心统一规定和程序开始还款。

第二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需要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配合借款人出具有效证明在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不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将所购房屋用于抵押,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房屋开发企业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企业须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第六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按揭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品房贷款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贷款金额、有无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开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商品房贷款项目必须五证齐全。五证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商品房贷款楼盘须为现房或主体结构封顶的期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均在有效期内,同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董事会章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管理中心、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同意为购买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并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购房人,按照其贷款金额的10%向三方监管账户存入资金,作为阶段性保证金,待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借款人办理完正式抵押手续,并交付管理中心收存后,全额一次性将保证金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

(七)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被套取、骗贷,按实际发生额用保证金偿还本息,保证金不足以偿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

(八)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保证金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开发企业需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偿还。

第三十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持管理中心出具的解除他项权利登记表及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到产权管理部门领取抵押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公积金中心应对逾期贷款本息及时进行催收,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从借款人还款账户划收。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大于6个月还款额时可以办理月对冲还贷业务;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在没有逾期的情况下,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大于6个月还款额时可以申请办理月对冲还贷业务或一年以后用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原借款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应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支付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四十三、骗取本人或他人公积金贷款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3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市诚信信息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对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形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依法履行义务并有权维护其正当权益,对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行政复议、司法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管理中心有权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主动配合。

第四十三条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年11月30日施行。年7月25日《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鸡房金管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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