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十大典型行政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多种行政行为类型。

刘某诉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伤属于工伤

刘某系大庆某石化公司职工。年1月20日早8时10分左右,刘某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年3月18日,刘某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刘某为工伤。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刘某某下班后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大庆市龙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刘某早上8点下班,在8点10分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下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且其岳母于当日去世,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亦符合人之常理,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刘某所受损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明显不当。判决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诉。年11月9日,大庆中级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崔某诉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法院:超法定退休年龄环卫工被撞身亡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被撤销

63岁的崔某甘南县甘南镇农民,生前系甘南县环卫站清扫工人。环卫站规定,清扫工人要在每天6时前将道路清扫完毕,崔某于每日4时左右从家中出发上班。年7月5日3时50分,武某驾驶货车与崔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崔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甘南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负次要责任。崔某之子于年6月29日向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答复是发生事故时崔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崔某某之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法院经审认为,崔某死亡时已年满63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领取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崔某之子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崔某生前从甘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领取的每月55元的养老金,是地方政府政策性补贴,不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养老保险待遇范畴,并在甘南县环卫站的管理下从事道路清扫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其与甘南县环卫站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年11月6日,判决撤销甘南县法院一审行政判决和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限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管某诉哈市食药监局投诉答复及行政复议案

法院:答复及复议程序合法服用药物渠道正规

管某因在住院治疗期间服用盘龙七片后出现脚肿胀数月的症状,向哈市食药监局内设部门稽查支队举报,称其服用的盘龙七片系假药,医院销售的假药予以查处。接到举报后,哈尔滨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经查,医院所使用的盘龙七片药品进货渠道合法,是合法企业的合法注册产品,依法不能定性为假药。管某不服,向哈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市政府维持了哈市食药监局作出的答复。管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答复及复议决定。

哈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哈市食药监局履行了受理、调查、答复的法定程序,调查后作出的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医院销售的盘龙七片为假药,事实依据不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管某的诉讼请求。管某不服,提出上诉,年5月4日,哈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某诉鸡西市恒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案

法院:负有公开信息义务判决生效5日内答复

年6月27日,范某购买了鸡西市恒山区和兴小区一套住房。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产证,范某于年10月31日向鸡西市恒山区房产局书面申请公开恒山区和兴小区楼盘的登记备案信息。该房产局作出书面答复,告知他和兴小区没有向其申报相关材料,未办理初始登记,具体信息不详。因范某所购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恒山区政府是经济适用房主管单位,范某遂向恒山区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恒山区和兴小区楼盘的初始登记信息及相关审批手续。恒山区政府签收后未予公开,范某诉至法院。

鸡西市中级法院经审认为,恒山区和兴小区是鸡西市恒山区政府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恒山区政府负有公开义务,且不属于法定不公开范围。年10月27日,判决恒山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对恒山区和兴小区楼盘的初始登记信息及相关审批手续向范某作出书面答复予以公开。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柴某诉大庆市房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法院:属于职责范围判决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年8月7日,柴某与大庆市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商铺并支付了房款,大庆市某测绘有限公司负责该房产的测绘工作。年8月4日,该测绘公司公示了测绘数据结果。柴某认为测绘公司在测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于年8月5日向大庆市房产管理局邮寄了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测绘公司的测绘数据进行审核,向其书面告知核查结果。年8月,大庆市房产局签收了申请书,但未予答复。柴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大庆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

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审理认为,柴某申请大庆市房产局查处测绘公司公示的房产测绘数据即柴某某房屋初始登记所依据的测绘成果,属于大庆市房产局的职责范围,应当依法履行调查职责,给予柴某答复。年5月25日,判决大庆市房产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柴某。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刘某诉富裕县房屋征收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法院:协议合法有效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

年3月15日,富裕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包含刘某房屋在内的地段进行征收,并确定由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年4月11日,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刘某签订号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房屋用途为营业,并约定了安置补偿事宜。年5月起,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终止履行号协议,以刘某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在登记管理部门没有档案为由,告知刘某撤销号协议,重新签定补偿协议,刘某拒绝。年12月12日,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撤销号协议的告知书,后征收办又对该告知书予以撤销。刘某多次要求履行协议未果,诉至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法院审理认为,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且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刘某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工商注册部门没有档案登记信息为由,未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号协议,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年8月14日,判决确认号协议合法有效,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继续履行该协议,并赔偿刘某的各项损失共计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张某诉哈市双城区房产住宅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法院:变更登记行为违法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

张某与苏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张某申请,年4月,哈市双城区法院依法查封了苏某名下的涉案房产,双城区房产住宅局当日签收法院送达的查封法律文书,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年6月,双城区房产局将查封的涉案房屋变更产权登记至乔某某(案外人)名下,致使申请执行人张某案件无法执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城区房产住宅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哈市双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城区房产局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查封房产变更产权登记,致使张某案件无法执行,给张某造成经济损失。判决确认双城区房产住宅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双城区房产局提出上诉,哈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城区房产局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年5月5日,省高级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于某诉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测绘报告案

法院:测绘说明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在穆棱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穆棱市法院委托穆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相关测绘工作,穆棱市国土资源局遂委托牡丹江某测绘有限公司对于某某与于某乙之间的宅基地进行测绘。牡丹江某测绘有限公司于年10月13日、12月29日分别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穆棱市法院于年8月14日判决将以上两份测量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使用。于某认为牡丹江某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测量情况说明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两份测量情况说明。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经审认为,穆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牡丹江某测绘有限公司履行的是司法协助行为,不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作的行政行为,测绘情况说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于某的起诉。于某不服,提出上诉。年10月17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某食品公司诉牡丹江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法院: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

牡丹江某食品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日期是年2月10日,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黑龙江某啤酒公司于年2月1日授权该食品公司在当地辖区内代理××牌啤酒等产品,有效期一年。这家食品公司经销的啤酒有黑龙江某啤酒公司的购货凭证和商标注册证。年7月,牡丹江市工商局接到案外两公司投诉,称牡丹江某食品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牡丹江市工商局立案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该食品公司销售的××牌啤酒属侵权商品,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牌啤酒。牡丹江某食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工商部门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年2月16日,判决撤销牡丹江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贺某诉齐市工商局铁锋分局、齐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商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法院:停办营业执照违法两被告均予以租金赔偿

年6月6日,贺某租赁田某某位于铁锋区五金批发市场门市作为公司营业场所,并交付当年租金38万元。贺某向铁锋工商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其租赁的房屋在拟征收封闭区内。6月18日,铁锋工商分局向齐市房屋征收办提出《关于确认田某某的房屋是否在动迁区域内的函》,次日齐市房屋征收办回函称,房屋在铁锋区五金批发市场封闭范围内。铁锋工商分局根据该函作出了停办工商营业执照的决定。9月12日,经田某申请,铁锋工商分局再次向齐市房屋征收办提出《关于对田某某的房屋是否属于保留建筑的函》,齐市房屋征收办回函称,房屋属于规划保留建筑,不在封闭范围内。铁锋工商分局据此函作出可以为贺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决定。贺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经审判决铁锋工商分局作出的停办工商营业执照的决定违法并赔偿贺某租金损失31.6万元。铁峰工商分局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改判齐市房屋征收办赔偿贺某租金损失19万元,铁锋工商分局赔偿贺某租金损失12.6万余元;确认齐市房屋征收办年6月19日出具的证明函违法。齐市房屋征收办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年7月27日,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黑龙江晨报记者贾杰

编辑/张杨责编/王健泽审核/肖劲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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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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