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答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02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答从年1月1日起,缴费档次设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1元、0元和0元共12个档次。 政府补贴标准:年缴费元补贴40元;年缴费元补贴50元;年缴费元补贴60元;年缴费至元补贴70元;年缴费1元补贴元;年缴费0元补贴元;年缴费0元补贴元。 03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及补贴办法?答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症残疾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元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政府补贴30元,对已经脱贫的人员,继续代缴到年。 0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答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元。从年1月1日起,对65-79周岁的享待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80周岁以上的享待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05对逐年连续缴费满15年的城乡居民有何优惠政策?答对自参加新农保、城居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起逐年连续缴费15年后,再逐年连续缴费的,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06现在参保不缴费,等到60周岁时可否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答不能。只有年7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可以享受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政策。年试点启动时已满45周岁以上人员,无论何时参保,必须从年开始不间断缴费直到60周岁当年。 07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转移接续?答①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在户籍迁入地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应当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照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③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可以办理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08参保人员何时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答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09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丢失如何办理?答社保卡如果丢失,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社局信息科办理社保卡挂失补卡业务,如本人去不了,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去办理挂失补卡业务。 10如何计算月领取养老金金额?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60周岁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11个人账户包括哪些资金?答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和利息;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和利息。 12参保人员亡故如何办理?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1个月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13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注销登记?答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注销登记。 14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答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或社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15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的如何办理?答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16参保人员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答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月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员提交领取申请,由市城乡社保局进行待遇核定,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7对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答在享待人员死亡一个月内,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如继续领取待遇属于冒领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冻结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并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同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8答- 来源:鸡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