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9-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年1月1日鸡西市将实施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缓解我市水资源供需矛盾,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全社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3号)精神,现就非居民用水实施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公共管网供水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含特种行业用水户),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相关单位的职责范围

(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二)供水企业负责提供本供水区域内非居民用户用水量的基础数据。

三、非居民用水计划(定额)核定标准

(一)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定额)的核定,以该用户前3年用水量的平均值为基准,每年核定1次。

(二)非居民用户生产经营期不足3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期限,将用水量平均到月份,再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定额)。

(三)新增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定额)的核定,依据省有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四)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按用水计量设施实际计量值确定。未按照规定装置用水计量设施或用水计量设施损坏未及时更换的,按照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

(五)非居民用户用水计划(定额)每年为一周期进行核算,每月抄表进行预结算,逐月累进年终清算。

四、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标准

超计划(定额)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当地水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定额)20%至3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当地水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30%以上的部分,按照当地水费标准3倍加收。

五、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年11月30日

编辑人:王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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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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