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 是对病情严重需要长期依赖门诊治疗或口服药品治疗的医药费负担较重的慢性病参保患者给予适当补助的医保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的范围及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年起,我市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由原来的12种增加到18种 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为18种门诊慢性病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按“三项目录”有关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当年结算,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对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病病种人员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待遇水平较高的病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三、哪些人可以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 凡参加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有符合规定的十八种门诊慢性病的人员,均可按照规定申请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矿业集团、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医保和离休干部等人员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四、申报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需携带哪些材料? 新申报和已享受慢性病补助人员,申报时一定要持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原件及一张复印件; (二)提供确诊与本人病情相关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加盖病案专用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外地医治的患者提供确诊与本人病情相关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加盖病案专用章复印件的住院病历。 五、无住院病历和住院病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就不能申报门诊慢性医药费病补助了吗? 可以申报。对所患慢性病病情较重不需住院治疗的或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申报人员,可以申请慢性病体检,其住院病历可做为参考依据同时进行鉴定。 六、今年申报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人员怎么进行鉴定? (一)提供符合规定住院病历的申报人员,由市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聘请具备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医疗专家组成门诊慢性病检查鉴定工作组,根据患者提供住院病历的病情进行审核鉴定。 (二)无住院病历和住院病历不符合申报要求申报人员,由市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统一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七、门诊慢性病如何查询鉴定结果? 申报人可在年5月20日至31日期间通过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rbj.jix1.gov.cn)查询鉴定结果。 八、今后门诊慢性病在什么时间开始申报鉴定?什么时间享受待遇? 门诊慢性病每年鉴定一次,申报和鉴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11月,被确定为享受慢性病补助的人员自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九、鉴定合格后,就可以一直享受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吗? 不可以。鉴定通过的享受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患者,待遇期两年,待遇期满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复检通过的患者可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 十、异地就医人员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怎么使用? 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慢性病人员,可在居住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药费应在本年度11-12月份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业务,办理时需持定点零售药店出具的购买慢性病病种药品机打发票,每张收据面额不能超过元。因自身原因未到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报销的视为放弃。 十一、享受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人员应注意什么? (一)由于个人或单位等原因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继续享受相应待遇但不享受欠费期间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 (二)对复查鉴定为已不符合门诊慢性病诊断标准的,或未按时复查的参保人,终止其慢性病待遇。 (三)采取提供虚假材料(假病历)或用冒名顶替参加检查等手段骗取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违反者除追回补助费用外,三年内不得申报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待遇。 (四)用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账户购买《药品目录》外或与经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治疗无关的药品,取消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 (五)利用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串换其他药品、串换现金、外借他人使用等侵害医保基金的行为,根据违规事实,给予暂停,或者停止待遇的处罚。 (六)参保人因死亡、调转外地等原因冻结医保账户时,需及时到医保局办理停止门诊慢性病待遇手续。 十二、今年为什么要调整职工门诊慢性病政策?都调整了什么内容? 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黑人社发[]58号)文件要求,门诊慢性病病种不低于15种,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同时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待遇水平较高的疾病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门诊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12种扩大至18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报销比例为70%,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比例为50%,同时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待遇水平较高的疾病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十三、政策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81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