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及个体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年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已全面展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年8月15日-年9月2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申报)。 二、申报地点 1、在市社保局参保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进入个体缴费人员),按照户口及身份证的隶属区域,到各区人社部门报名地点进行申请。户口已转入外地市但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转出前的隶属区域,到各区人社部门报名地点进行申请。各区人社部门具体报名地点见附件1; 2、在各县(市)参保的企业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到各县(市)人社部门指定的申报地点办理手续; 3、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到本人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统一汇总后,由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就业局(鸡冠区和平北大街69号)一楼大厅9号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三、申报条件 1、已停止工作连续医疗休养12个月以上仍然不能工作,医院确诊医疗终结、有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申报时出具病历原件查验,同时提交复印件存档; 2、本人自愿申请(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附件2为个体缴费人员填写;附件3为企业在职缴费人员填写),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2、医院确诊医疗终结以后出具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院的病历复印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病历); 3、市社保局出具的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由企业及各区人社部门统一到市社保局二楼大厅7号窗口办理);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提供,见附件4);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6、档案托管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外); 7、劳鉴费每人元(依据黑价联[]52号)。 五、其他要求 1、申请病退人员养老保险费必须交到年10月31日; 2、申报时提交的住院病历必须为真实有效病历,如有造假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企业在职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统一提交《公示证明》; 4、具体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待省人社厅确定后另行通知。 附件1 各区人社部门报名地点 梨树区:梨树区人社局一楼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 恒山区:恒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厅 联系 鸡冠区:鸡冠区就业局一楼大厅 联系 麻山区:麻山区政府办公楼B区 联系 城子河区:城子河区政府后楼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 滴道区:滴道区社保局大厅 联系 附件2: 申请书 ***,性别*,身份证号******,系***单位职工,申请参加年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在通过鉴定且被认定为符合病退条件后办理病退手续。 申请人承诺遵守《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申请书 ***,性别*,身份证号******,系***单位职工,申请参加年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在通过鉴定且被认定为符合病退条件后办理病退手续。 申请人承诺遵守《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单位确定上述内容为申请人本人真实意思表达,签字为申请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本人,如有不实由本单位承担责任。 *********(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公示证明 下列人员为我单位职工,按照《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申请参加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在通过鉴定且被认定为符合病退条件后办理病退手续: 1.***,性别*,身份证号******,视同和累计缴费年限**年,按时足额缴费; 2.***,性别*,身份证号******,视同和累计缴费年限**年,按时足额缴费; 3.***,性别*,身份证号******,视同和累计缴费年限**年,按时足额缴费; ………… 我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查验了上述人员的申请材料,并将上述人员名单在单位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我单位确定公示结果真实有效,如有问题,由我单位承担责任。 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