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01大佬推荐|这个案件太冤了!

这是一位全国律协刑委会大佬给我推荐的共同犯罪案件。三个当事人,第一被告人秦玉革是第二被告人张逢光的妹夫,第三被告人单玉河是第一被告人的司机,三人均不认罪,律师也作无罪辩护,结果三个被告人都被判了罪,还被认定为恶势力,四川一著名教授、兼职律师辩护的第一被告人竟被判了二十年。

律协大佬说,这个案件几个当事人实在太冤了。第一被告人当年与“被害人”谈好的煤矿买卖,上千万价款付了六年后,被举报敲诈勒索,涉黑涉恶,给判了二十年重刑;第二被告人应作为好朋友的“被害人”请求为其提供帮助,当年帮助“被害人”并受到“被害人”感激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助犯罪,判了六年;第三被告人单玉河当年是一个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被打成轻伤,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在立案后曾长时间未归案,后因轻伤鉴定发生变化,未作犯罪处理,现作为“被害人”指证当年的被害人“犯罪”(指单玉河与秦玉革当年发现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后报警并进行堵截),当年的被害人单玉河被判了两年五个月。

大佬说给当事人亲属介绍了我与朱明勇等好几位律师,他也考虑亲自参与,大家可以一起来干这个案件,或许会有些效果。我们不接,当事人亲属也要找别人,我们搞不成的,别人也很难搞成,还不如我们给接了。

考虑到有机会跟参与本案的多位大佬合作,向他们学习,我就心动了,接了。

02案件离奇|家有两警察,“被害”六年没报案

这是一起“太岁头上动土”的离奇“敲诈”案。

“被害人”是黑龙江鸡西市连续三届人大代表、煤老板吴长林。年4月底,吴长林通过自己请托的中间人、好朋友张逢光,转给相邻的被关闭煤矿老板秦玉革万元买矿钱。六年后的年6月,吴长林借力“扫黑除恶”翻出旧账,将秦玉革、张逢光(秦的大舅子)、张逢强(秦的小舅子)等作为“黑恶势力团伙”举报到省公安厅,称秦多次带张逢光、张逢强等人到矿上闹事,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前后共“敲诈”其万元。

被敲诈勒索万,过了六年才去举报,够离奇了!

更离奇的是,“被害人”家里还有两个警察!

吴长林女儿、女婿都是鸡西市公安局干部。其女婿在吴长林被“敲诈勒索”时,还是公安局的刑侦队长,后来还担任过两个市的公安局长,现在仍是公安局长。

对被指控到吴长林煤矿闹事,殴打工人,敲诈勒索,秦玉革辩解是,万元是其向吴长林转让煤矿及设备的费用,是吴长林买他煤矿的钱,而不是他敲诈勒索吴长林的。其“卖给吴长林井下设备、资源整合的部分,井口关闭后,可以资源整合”、“鸡西的煤矿都这样办”、“吴长林亲口跟我说的,他说设备都卖给我了,我就拉走了”。

对所谓的“闹事”和“敲诈”,秦玉革及其辩护人均十分不解:吴长林女儿、女婿都是警察,女婿当时还是刑警队长,谁敢到刑警队长老丈人的矿上闹事、敲诈勒索?!

对被指控参与到吴长林煤矿“闹事”,与秦玉革共同敲诈勒索吴长林,被判敲诈勒索罪的张逢光及其辩护人也不解:张逢光与吴长林是几十年的挚友,关系一直非常好,怎么可能与秦玉革一起到吴长林煤矿闹事、殴打工人?当初是吴长林恳求好友张逢光提供帮助,说和与秦玉革的纠纷,其帮助吴长林的行为,现在怎么成帮助敲诈勒索吴长林了?!

对被指控参与到吴长林煤矿“闹事”,被判寻衅滋事罪的单玉河及其辩护人,同样不解:“说我们名声大,那么我吴二哥(吴长林)名声更大。我们怎么敢去他那里闹事呢。他家还有警察,当时为什么没有处理我们呢?”

03举报老友|鸡西大佬“人生的最后一博”

在致公安领导的“举报材料”中,吴长林称,这是其“人生的最后一博”。

在鸡西,吴长林算是有影响、有地位的大佬。正如举报信所载,其现任鸡西市华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鸡西市华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煤矿六井是公司分支机构,证照齐全,是恒山区的样板煤矿),是鸡西市优秀企业家,恒山区纳税大户、劳动模范,连续三届鸡西市人大代表。

吴长林不但是有实力的煤老板,还有家人从警从政。其女儿吴丽娜、女婿朱卫东均为市公安局干部。吴举报的秦玉革“敲诈勒索”发生之时,朱卫东任鸡西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队长,后任密山市公安局长,现为虎林市副市长、公安局长。

相比而言,秦玉革则是过气的煤老板。早在年就离开鸡西,到哈尔滨定居,并在哈尔滨、北京等地经商。其年回乡投资经营的万兴隆煤矿,与吴长林的平安煤矿六井相邻。年,万兴隆煤矿被政府强制关闭,井下设备未及时回撤,直接封存于地下。不再经营煤矿后,秦转做其他生意。

秦玉革及其大舅子张逢光、小舅子张逢强与吴长林相熟,三人称吴长林“二哥”,吴称三人小革、小光、小强。张逢光说其十二三岁就跟吴长林一起玩,关系非常好。

一纸举报信递出,老友反目。吴长林举报称,秦玉革、张逢光、张逢强是“多年来危害鸡西老百姓安危,侵犯老百姓利益的黑恶势力团伙主要成员”,“三人先后多次以暴力、威胁、恐吓,聚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迫使我停产等方式敲诈、勒索本人人民币万元,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偷税以及故意伤害等。”

举报内容,大多没有查实,个别问题则是多年前早已处理过的个案。但这些,似乎都只是吴长林举报老朋友敲诈勒索的佐料。

据吴长林说法,秦玉革、张逢光、张逢强两次对其暴力敲诈。

第一次暴力敲诈发生在年4月初。

吴长林称,秦玉革三人“开车带领十多名社会流氓和两放人员携带凶器强行闯入我们正常生产的矿井阻止生产,进行打砸破坏,对工人进行打骂并强行赶出生产区域,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三人当众说我们的矿越界开采,采到他们煤矿的资源(他所说的他的资源是一个没有任何证件和政府审批手续非法矿井,我们开采范围根本和他不搭界)。当时这伙黑恶势力非常嚣张,威胁我说:‘拿万了事,不给钱就别想再生产!’为了缓解当时的局面,我被迫回答说:‘现在没有钱,回去想想办法’。后来,秦玉革他们见我几天也没给他们送钱,又多次来我矿闹事,几次被迫停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工人们被吓破了胆,不敢来上班,为了不造成停工停产和其它后果,我不得不选择了忍气吞声。我在鸡西市恒山区二道河子工商银行以转账方式转给了秦玉革人民币万元。(具体日期想不起来了,公安机关可以到银行调取相关凭证。)”

第二次暴力敲诈紧接着上一次,仍是年4月。

吴长林称,“嗜赌、吸毒成性的秦玉革很快将从我这敲诈得到的万元挥霍掉了。没过多久,秦玉革等人得知我的矿在补建新总排风道(为了躲开地下水线高含水区,我们从井下反打上山工程沟通总排)。该伙黑恶势力又嗅到了机会,又找到了恐吓敲诈我的理由。他们再次采取和上次同样的手段对我谩骂威胁,向我进行勒索,要我给他们万元,不然让我矿马上停产,并说要告到我矿井关闭为止。煤矿是高危行为,干这行的每天的生活都在如履薄冰一般,生怕节外生枝,为了让多名军转民和下岗职工有工作、有收入、有饭吃,也保住自己的身家性命,不面临倾家荡产的困境。(在他们的暴力强迫、威胁、恐吓下,我甚至有轻生的想法,是家人的多次解救和劝解,挽救了我,最终在家人的帮助下,我借了人民币万元)。年4月30日,我又一次把钱汇给了这伙黑恶势力(有银行转账票据和张逢光写的收条为证)与此同时我向有关部门进一步说清了矿井工程情况,主管部门也同张逢强、秦玉革等人下井一起对井下工程进行了监察核实,并给予了确认和处罚(有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及简图为证)。这一年的精神折磨让我身心疲惫,已无力经营,就将煤矿委托他人组织经营和安全生产。这被敲诈走的万元,我们公司上下,全家人员一共还了四年才还完。”

吴还称:“我在体检时又检查出了胃癌,我躺在病床上都在想,在我有生之年能不能看到这伙黑恶势力得到应有的惩罚。当初这伙黑恶势力非常嚣张,我是敢怒不敢言。现在社会不同了,我看到了XX书记的讲话‘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省里也在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看到了许多违法分子,罪恶团伙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于是鼓起勇气实名举报。将以秦玉革、张逢光、张逢强兄弟为首的这一黑恶势力团伙送上法庭,送进牢房,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是我人生的最后一博,我知道,如果不能将他们绳之以法,我的后果就是得到他们疯狂的报复,我与家人做好了举家迁离鸡西的准备。”

大佬出手,不同凡响。

吴长林落款年6月1日的“举报材料”不知通过何种途径递出,鸡西市公安机关扫黑办6月28日即向恒山区公安机关扫黑办发出《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线索督办通知》,称收到省厅扫黑办督办通知,吴长林举报秦玉革、张逢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求恒山公安局成立专班,就举报信内容进行全面核查。

随后,秦玉革、张逢光、张逢强、单玉河很快被抓。

现秦玉革、张逢光、单玉河三人被一审判刑,喊冤上诉。张逢强则被另案处理,存疑不起诉。

04自我否定|“人生的最后一博”竟是诬告?

与吴长林在举报材料中的说法不同,吴长林接受公安人员询问的多次询问笔录,几经变化后,彻底改变了其在举报材料中的说法。年7月29日的询问笔录中,吴长林称,秦玉革等人一共到其煤矿滋事三次,第三次是秦玉革领着国土资源厅的工作人员去测量。而且,都没有提到张逢光有参与。吴长林在年7月29日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与其举报材料大相径庭。

在举报材料中,吴长林对秦玉革第一次到煤矿敲诈情况的陈述是:秦玉革、张逢光、张逢强三人“开车带领十多名社会流氓和两放人员携带凶器强行闯入”其正常生产的矿井“阻止生产,进行打砸破坏,对工人进行打骂并强行赶出生产区域”;“当时这伙黑恶势力非常嚣张,威胁我说:‘拿万了事,不给钱就别想再生产!’为了缓解当时的局面,我被迫回答说:‘现在没有钱,回去想想办法’”;后来,秦玉革他们见我几天也没给他们送钱,又多次来我矿闹事,几次被迫停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工人们被吓破了胆,不敢来上班”;其为此被迫给了秦玉革万元。

而在年7月29日的询问笔录中,吴长林对秦玉革第一次到煤矿要钱的陈述却是,第一次秦玉革领着张逢强、单玉河到矿上找其要钱。正好是矿上交接班的时候,秦玉革给其打电话,其回到矿上的,其回到矿上的时候,秦玉革在楼门前等他,“张逢强和单玉河没有下车”,秦玉革向其要钱,其拖着没给。显然,这次不存在“闹事”,更不存在“打工人”,产不存在被敲诈万元的问题,而且吴长林明确地陈述秦玉革是领着张逢强、单玉河去的,张逢光没有参与。

在举报材料中,吴长林对秦玉革等人第二次对其敲诈勒索情况的陈述是,“嗜赌、吸毒成性的秦玉革很快将从我这敲诈得到的万元挥霍掉了”,没过多久,“他们再次采取和上次同样的手段对我谩骂威胁,向我进行勒索,要我给他们万元,不然让我矿马上停产,并说要告到我矿井关闭为止”。

而在年7月29日的询问笔录中,吴长林关于秦玉革第二次到其煤矿“滋事”情况的陈述却是,“第二次秦玉革他们到平安六井来管我要钱,我没在矿上,我也是后回来的,我回来的时候,工人和我说被打了,之后我和秦玉革在楼门口谈的,说了我不买他资源和井下设备,他就走了”。

从吴长林询问笔录中关于“我和秦玉革在楼门口谈的,说了我不买他资源和井下设备,他就走了”的平静谈话来看,询问笔录所称的秦玉革等人第二次吴长林煤矿要吴长林要钱,显然不存在“闹事”、殴打工人的情形。而且,秦玉革到吴长林的矿上既然是找吴长林谈买资源和井下设备的事,“打工人”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带来问题,故秦玉革作为一个成熟老练的商人,也不可能带人去吴长林煤矿闹事、打工人。

另,经公安机关检测,秦玉革并无吸毒,吴长林举报材料关于秦玉革“吸毒成性“的陈述,完全是污蔑。

吴长林年7月29日询问笔录还提到了秦玉长三次到其煤矿“滋事”的情况。吴长林所称秦玉革等人第三次到其煤矿“滋事”,就是秦玉革领着省国土资源厅的人来井下测量。具体情形是:秦玉革领着国土资源厅的人来下井测量时,其不在矿上,“是接到调度电话后回来的,回来的时候院子里有好几台车,国土资源厅的于东和王占德在楼下等我,秦玉革领着三四个国土资源厅的人下井了,我就领着于东和王占德他们上我办公室了”,“后来秦玉革他们升井了,秦玉革从座着(原文如此)张逢强的车就走了”。——这,与吴长林在举报材料中所称秦玉革等人暴力敲诈,也相去甚远!

与吴长林举报材料只涉及秦玉革及其两个舅子张逢光、张逢强不同的是,吴长林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询问笔录,及吴长林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位证人,还指证了秦玉革的司机单玉河,参与多次到吴长林煤矿“闹事”、“殴打工人”。

在法院开庭时,吴长林更是全面推翻了其在举报材料中对秦玉革等人暴力敲诈的说法,承认与秦玉革商谈过购买煤矿的事情,而且早在“年7?8月份”就给了秦玉革万元,“问过矿长,认为不合适,就没再继续这个事”,但表示其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变更15万吨的事”,“一直应付”秦玉革;先前给秦玉革万元是“应付他的”,“给他点是为了应付他”。称其没必要买秦玉革的煤矿井口,如果不是秦玉革的举报导致国土资源厅的人来检查,其根本不会再给秦玉革万元。

吴长林在多份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及其提供的多位印证吴长林举报材料的证人证言,内容显然都源自吴长林的举报材料。可惜的是,吴长林可能自己都忘了举报材料是怎么说的,也忘了自己原来接受询问时怎么说的,以致其年7月29日的询问笔录,不仅否定了其举报材料的内容,也否定了其之前多份询问笔录的内容,还否定了多位立案前就到公安机关为其“作证”并印证了其举报材料的证人证言。

回看吴长林的举报材料,分明就是对秦玉革等人的诬告!

05相互举报|谁在违法犯罪?

吴长林举报信中有着活灵活灵的画面感,然而,举报内容的时间、人物、过程等细节,却与事实大相径庭。其自称多次“轻生被救”,“人生最后一博”,担心报复准备举家迁离鸡西之说,语多矫饰,则更存疑。然而,这封一眼即能看出破绽的举报信却引得省厅、市扫黑办的督办。

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分局于年7月27日正式立案,8月31日,秦玉革及张氏兄弟被抓,一个月后,三人被批捕。

吴的这番举报,更像是针对6年前秦玉革的举报“以牙还牙”。

年秦玉革对吴长林煤矿越界开采的举报,导致吴长林煤矿被国土资源厅来人下井检查,对吴长林煤矿进行了行政处罚。在接受行政处罚前,吴长林还被迫给了秦玉革万元。按照吴长林在一审庭审中的说法,“如果当时没有国土资源厅的人,我决定(应为绝对)不会给他这个钱”。

秦玉革年对吴长林煤矿越界开采的举报,是直接联系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工作人员于东的。经于东引荐,其见到省厅矿产执法监察处处长王占德,并请求“亲自查,别转交给鸡西国土查办,因为吴长林在鸡西势力较大,交给鸡西查这事就该不了了之了。”

省国土资源厅对吴长林煤矿的执法检查,特意绕开了鸡西市国土资源局。

王占德和于东带着测绘人员来到鸡西,直接通知举报人秦玉革带路到吴长林煤矿进行检查,并由秦玉革带领测绘人员下井测量。

秦玉革说,“因为我知道平安六井井下情况,我就领着测量人员下到井下进行测量,测量结束后我就离开了。”

国土资源厅的检查让吴长林非常被动。为平息秦玉革举报,吴长林被迫找好朋友张逢光(秦玉革大舅哥)向秦玉革说和,而后给了秦玉革万元,还给国土资源厅执法人员送了一辆近万元的豪车。

吴长林在一审开庭时,也承认,国土资源厅到其煤矿下井测量后,其为平息秦玉革举报,找张逢光帮助向秦玉革说和,并让张逢光陪同到哈尔滨找秦玉革。双方和谈后,吴长林同意给付秦玉革万元,但出于对秦玉革的不信任,吴长林还是找张逢光帮忙,让张逢光作为中间人,通过张逢光账户将该万元转给秦玉革。

对于帮助转账万元,张逢光解释,吴长林说其信不着秦玉革,要其充当中间人,其用于过账的银行卡都是吴长林给开的;在收到钱后他没有立即转,而是得到吴长林的确认后,才将万元转走的:“当时是吴长林找到我求我让我帮他,吴长林说他想把煤矿经营下去,这样我才找的秦玉革,当时我认为他两(应为俩)一个愿意要一个愿意给,反正这一千万元也是给秦玉革,我就没想那么多就帮助秦玉革转的钱。他(秦)没给过我一分钱。”

在国土厅工作人员于东等人到吴长林煤矿检查测量后,曾表示会出费用的秦玉革,并未兑现承诺。于东在听到吴长林给秦玉革付了万元的消息后,便向秦玉革索要万元,秦玉革给了于东70万元。事后,于东将其中的20万元送给处长王占德,自己占有50万元。

年7月24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平安六井在年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越界开采煤炭资源,违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元。

如果吴长林不向执法人员送豪车,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平安六井的处罚或许会更严厉,甚至可能被关闭。但吴长林的举报信模糊了其向秦玉革转账一千万元的真实背景。而秦玉革被于东索贿万元,最后送了70万元,被追诉行贿罪判刑;吴长林为谋求从轻处罚,送给执法人员一辆近万元的豪车,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是秦的两倍,却未被追诉行贿。——这,也让人心生疑惑。

吴长林的举报材料中,还涉及被告人秦玉革等人年及年对鸡西市申太地下商业街的“寻衅滋事”问题。

在卷材料显示,因鸡西市申太地下商业街投资、经营与徐延丰存在纠纷的秦玉革、王成,曾在年至年间,三次带人到鸡西市地下商业街维权,作为秦玉革司机的单玉河在随秦玉革到申太地下商业街维权的过程中,曾被徐延丰的叔叔徐吉忠打成轻伤。秦玉革、王成还曾举报徐延丰、徐延国、徐吉忠等人违法犯罪,因徐延丰的公安干警身份和其岳父的公安老领导身份,导致公安机关不立案。

吴长林对秦玉革等人的举报,显然有徐延丰、徐延国、徐吉忠等提供的“炮弹”助攻,结果导致秦玉革、单玉河也因申太地下商业街维权事件,被以寻衅滋事追诉。

据了解,举报徐延丰及其家族涉黑涉恶的王成,也已受到追诉。

针对吴长林的涉黑涉恶举报,秦玉革家属也在举报吴长林的“违法犯罪”及“保护伞”的问题。

06指证穿帮|漏洞百出的“多次带人到矿上闹事打人”

吴长林举报秦玉革为了实现敲诈的目的,多次带人到矿上闹事、打人,阻止工人生产。一审判决也认定,“秦玉革于年3至4月期间,为向“被害人”吴长林非法索要钱款,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致使井口停工,严重影响了煤矿生产和工人的生活”。

一审判决对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的认定,只有“被害人”吴长林的陈述及由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而没有其他证据,且吴长林的陈述及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言,

根本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实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涉及的当事人秦玉革、张逢光、张逢强、单玉河,却从未供认过自己到吴长林煤矿闹事、打人、阻止工人下井,几人始终否认自己到过吴长林煤矿闹事,更没有一起去闹事。供、证不能印证。

虽然张逢光在多次询问笔录中均有过“秦玉革和张逢强、单玉河去过吴长林的平安煤矿找过吴长林”的供述,但其供述关于“秦玉革和我弟弟张逢强还有单玉河怎么去的吴长林煤矿、具体哪次都是谁去的,到吴长林煤矿怎么闹的我具体都不知道,当时我没有去吴长林煤矿现场”的说法,表明其并不了解秦玉革、张逢强、单玉河是否去过吴长林的平安煤矿,其供述关于“秦玉革和张逢强、单玉河去过吴长林的平安煤矿找过吴长林”的说法,根本就不可信!

第二,“被害人”吴长林在年7月29日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及年11月1日的当庭陈述,否定了其在举报材料及多次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根据吴长林在年7月29日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及年11月1日的当庭陈述,并不存在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的事实!

第三,张逢光与吴长林是多年好友,不可能与秦玉革、张逢强、单玉河等人一起到吴长林矿上闹事,殴打工人,不让下井。吴长林也不可能在张逢光多次与秦玉革、张逢强、单玉河等人一起到吴长林矿上闹事的情况下,还那么信任张逢光,让其陪同去哈尔滨找秦玉革说和,并将万元转给张逢光让其转给秦玉革,并在事后与张逢光保持友好关系,在年还给张逢光送礼物(张逢光的一审辩护人提供的购物发票证实,吴长林在年还给张逢光买过一双多元的皮鞋)。

第四,吴长林的女儿吴丽娜、女婿朱卫东都是警察(朱卫东现为鸡西市辖虎林市副市长、公安局长),且其所指证的年秦玉革等人到其煤矿“闹事”期间,其女婿还是鸡西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队长,秦玉革等人去刑侦队长岳父的煤矿闹事、殴打工人,完全不可信。而吴长林在家有警察干刑侦队长的情况下,如果秦玉革等人到其煤矿闹事,其当时不可能不报案,而在六年之后才举报秦玉革等人。

第五,指证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的三名直接证人,均系本案立案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作证”,且系同时到公安机关作证,证言高度雷同,明显存在串通作证,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疑问。

在本案中,指证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的直接证人,只有郑庚明、王金龙、李东斌三名“被打工人”(身份未有员工名册、保险记录等书证证实,法庭在律师申请通知证人出庭时甚至联系不上这些证人)。该三名直接证人的证言高度雷同,且与吴长林的举报材料相关内容高度“印证”,不仅证明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张逢强、单玉河到煤矿闹事、打人,还证明自己“被打”,却自陈并不认识秦玉革、张逢光、张逢强、单玉河。作为立案前由吴长林安排到公安机关“作证”的人,该三名证人的证言内容,明显源自吴长林的举报材料,串通作证痕迹十分明显!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三名在立案前同日到公安机关反映秦玉革等人到吴长林煤矿闹事的直接证人中,王金龙当日的“证言”关于秦玉革等人第一次到吴长林煤矿“闹事”不让下井“我们一看下不了井了我们就都走了”——这一情节,与郑庚明和李东斌的证言关于秦玉革等人不让下井经矿长交涉得以下井的说法不一致,王金龙第二次接受询问时也改成了与郑庚明和李东斌同样的说法。但对其证言的改变,王金龙并无任何解释。

王金龙还被办案人员安排与汤化钢同时对相同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这显然是违法的。

而三名直接证人的证言,与吴长林年7月29日询问笔录及年11月1日的当庭陈述,存在根本矛盾,且三名证人关于秦玉革等人第一次闹事不让下井经矿长交涉才得以下井工作的内容,与矿长汤化刚所称秦玉革等两次来“闹事”其都不在现场的说法,也是完全矛盾的。故该三名直接证人的证言,完全不具有可信度!

第六,一审判决认定的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一事,只有郑庚明、王金龙、李东斌三名“被打”工人亲历,“被害人”吴长林作为煤矿老板,与矿长汤化钢、负责煤矿地面安全的管理人员井振海、生产矿长孔宪平、井下采煤矿队长方仕国、平安煤矿开车的司机穆艳鹏、工人许永杰、推销坑木的杨文学等多名证人,对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都只“听说”。这完全不符合情理!合理的怀疑是,根本不存在“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一事。否则,不可能那么多煤矿管理人员,对那么大的事,都只是听说,而没有亲自参与处理!

第七,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一事,作为井下采煤队长,从年至年一直在平安六井工作的王有喜,以及从年至年在平安煤矿工作,负责煤矿地面后勤的王学礼,甚至都没有听说过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也不认识秦玉革、张逢光、张逢强、单玉河等人。这同样不符合情理!

合理的怀疑是:根本不存在“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一事。否则,不可能在吴长林煤矿工作多年的老同志王学礼(煤矿地面后勤管理人员)、王有喜(采煤队长)都没有听说过,也不认识秦玉革等人。——如果秦玉革等人存在吴长林陈述所称多次到矿上闹事、殴打工人、不让下井生产,吴长林煤矿的管理人员、工人无疑会广泛知晓,煤矿发生那么大的“事”,“闹”出那么大动静,像王学礼、王有喜这样在吴长林煤矿工作多年老同志,竟然“没听说”过,也不认识被一些证人形容得那么恶劣的秦玉革等人,显然是不可能的!

第八,二审期间,秦玉革亲属找到指证秦玉革等人多次到吴长林煤矿闹事、殴打工人的证人于长江、李兰田,两人均表示向公安机关所作证言并非询问笔录记录的那样,他们根本不知道秦玉革是否带人到吴长林煤矿闹事、殴打工人,也没说过秦玉革多次带人到吴长林煤矿闹事、殴打工人!

同时,证人“郑庚明”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的录像显示,“郑庚明”在有张逢强照片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时,虽然“辨认”出了张逢强的照片,却表示不能确定张逢强是去吴长林煤矿闹事的人,但办案人员在辨认笔录中却记录成郑庚明辨认出了张逢强就是到吴长林煤矿闹事、打工人的人。

如上情形,让辩护人有理由怀疑,办案人员对所有指证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的证人,都未如实记录!

尤其是办案人员在同一时间内组织王金龙、汤化钢对相同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以及在同时对方仕国和许永杰进行询问的事实,加深了我对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编造假证的怀疑!

办案人员组织不同辨认人同时对同一辨认对象(张逢强)进行辨认

办案人员组织不同辨认人同时对同一辨认对象(张逢光)进行辨认

同一办案人员,竟在同一时间段,对不同证人进行询问,这难道是有分身术?就是这样的证据,也成了定案依据!

第九,一审庭审中,辩护人申请法庭通知证言存在重重疑问的多位证人及辨认见证人袁学臣出庭作证,但汤化钢、井振海、王金龙、李东斌、郑庚明、穆艳鹏、于长江、李兰田、杨文学等对秦玉革等人到吴长林煤矿“闹事”进行过指证的证人,却无一出庭,有的证人联系电话甚至是空号或暂停无服务,导致这些证人的证言存在的疑问、反复、矛盾,未能得到合理解释。

07三份录音|被害人曾与被告人达成矿权买卖协议

一审期间,秦玉革的辩护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三份音视频资料。

从三份音视频资料的内容来看,第一份形成于吴长林给付秦玉革万元之前;第二形成于吴长林给付秦玉革万之后,给付万元之前;第三份则形成于年4月秦玉革带国土资源厅执法人员到吴长林煤矿下井测量之后,行政处罚之前。秦玉革私自录下这些谈话内容,目的是防止不愿签书面协议的吴长林反悔。

三份音视频资料证实:吴长林与秦玉革商谈过煤矿权益(包括井下资源、设备)买卖,并达成了总价款万元,先支付万元的口头协议。但吴长林支付万元后,未再支付余款。秦玉革举报导致吴长林煤矿被查后,吴长林请托张逢光帮助说和,并请求张逢光陪同到哈尔滨与秦玉革进行和谈,吴长林表示愿意再支付万元。

第一份谈话录音中,吴长林与秦玉革商讨购买煤矿及设备的对价和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万人民币。

吴长林表示知悉原鸡西市检察长刘立也想买秦玉革的矿,对秦玉革考虑与吴的关系以及吴也想买矿,拒绝了刘立并得罪了他,替吴把事担下了,吴长林表示“非常领情”。

吴长林说:“我往那儿干了(越界),我肯定得有个交代。”

秦玉革称:“这万也是你主动给我的,就是我要2千万你也得给我。刘立找了很多人问我为啥不卖(给他),我说我就不卖了。你就给我万,你也不要讲价了,我也其余不说啥了。你也不差那万万,这万,你这几天先给我掂量万。”

吴长林同意万的价格,近期先给万,其余分批支付。

第二份谈话视频中,吴长林在一个下雨天,钻进秦玉革驾驶的一辆车,与秦玉革交谈。当时,吴长林已经支付过万元,与秦玉革商讨第二笔款项支付方式。

吴长林承诺尽快付余款,“二哥答应的事,我不能让小革去挑我的毛病。”

秦玉革说:“你这样,二哥,两个月时间,我再给你两个月的时间,你再我掂量万、万,行不行。”

吴长林说:“行行行,太好了,啥也别说了。”

该份视频中吴长林与秦玉革的谈话内容同时证实,吴长林已经向秦玉革支付万元,是在年,与吴长林举报的年被“秦玉革带人闹事”的“第一次暴力敲诈”万元,根本就不吻合。

第三份录音录制于年4月底,地点是哈尔滨市中山路新巴黎大酒店客房里。当时,因秦玉革举报吴长林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吴长林让张逢光陪其去哈尔滨,后与秦玉革单独见面,当面道歉,并承诺支付收购余款。

吴长林说:“我要是不把你惹成这样,你是绝对不会这么做的。我琢磨又琢磨,我昨天让小光帮我联系下找你,小光说二哥,他都躲着咱俩。我说让他就负责把小革找回来……这事你得帮二哥,必须得帮。这个事你整完你马上回鸡西,看二哥怎么去做就完了。”

秦玉革说:“这就是(吴)丽娜来找她革叔,让她听听他爸怎么做的,她革叔怎么做的,她即使心里怨恨她革叔,她嘴上也说不出来吧。”

吴长林说:“对,那天丽娜给我打的电话,说她之前也不知道这事,上哈尔滨找她革婶,我说我在你光叔这呢。小光就把她训了,说大人的事你不用管。昨天晚上吃饭时,她说,爸你跟我革叔这么说,你需要我呢,我找我革叔,我给他打条,在这个前提下,孩子说的是诚恳的,比较了解他爸,说我找我革叔去。你告诉我革叔去。朱伟东也表露了,这个事,你换做咱家,这个事不怨人家小革。让我找你找小光,剩下的我找我革叔办。我说有那个感情基础。当时孩子说那话,我挺感动。她这么说的,爸,别干了。我说丽娜、朱卫东,虽说你爸费了很大的心意,我去找小革,他肯定给我面子,我就是逼着张逢光,也得让张逢光把这事办好。”

吴长林还说:“朱卫东回家我跟他说了(举报的事)。他说这事不怨人秦玉革,要是咱家比他做的还坏。就去找小光(张逢光),就都解开了。”

与秦玉革在哈尔滨的宾馆面谈后,吴长林于年4月30日向张逢光支付万元,张逢光征得吴长林的同意后,于年5月2日将万元转给了秦玉革。

三份音视频证据,完整地反映了秦玉革与吴长林之间的纠纷:(1)秦玉革的万兴隆煤矿因开采不规范,井口于年被政府查封。原鸡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立曾向秦玉革提出万购买煤矿,将来通过扩储来恢复生产。(2)邻矿吴长林因担心刘立购买秦煤矿后,会影响自己煤矿未来扩储,向刘立提出万购买秦的煤矿,刘立没同意,要求入股吴的煤矿,被吴拒绝。(3)吴长林后来向秦提出万购买秦煤矿。因此,秦玉革回绝了刘立万购买煤矿的建议。(4)因为吴长林迟迟未向秦玉革支付任何款项,秦找到吴,要求履行万购买承诺,吴讨价还价,最后一致同意吴出资万购买煤矿和设备,首期支付万,余款分批支付。(5)吴迟迟没有支付其余收购款项,秦多次催款未果,向国土资源厅举报吴越界采矿,导致吴的煤矿被查。(6)煤矿被查后,吴上门找秦道歉,承认当初约定万购买秦煤矿和设备,只付了万,余款未支付,会尽快再支付万元,合计万元。(7)吴秦以万元达成和解的过程中,吴长林找张逢光帮忙说和,“就是逼着张逢光,也得让张逢光把这事办好。”

08主观心态|是主张合同权利,还是敲诈勒索?

一审判决认定,秦玉革供述曾与刘立协商过买卖万兴隆煤矿被否定,所谓的知情人孙长斌又已去世而无法查证,秦玉革录制与吴长林的谈话是有意而为,且第一段录音中内容只体现了秦玉革欲将煤矿卖与吴长林,第二段视频内容只体现了吴长林给了秦玉革万元,不能证实吴长林是自愿以及基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而给付的钱款,第三段录音的时间是在省国土厅对平安六井查处后、作出处罚之前的特殊时段,吴长林对此作出此次谈话是因为“怕影响煤矿生产以及日后经营”的无奈之举的解释,符合情理,故不能根据上述录音、视频资料便认定吴、秦就煤矿买卖以及价格达成了一致的口头协议。

一审判决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长林与秦玉革就煤矿买卖以及价格达成了一致的口头协议,而将秦玉革向吴长林索要双方商谈的煤矿买卖价款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完全忽视了秦玉革对双方已就煤矿买卖及价款达成口头协议的认识,及向吴长林索要煤矿买款的主观动机和行为目的。

对双方是否达成了口头协议,法庭的认定,显然不等于秦玉革的认识。

吴长林在一审庭审中提到“年5?6月份有人说我采秦玉革的资源”;“当时刘立说四、五百万就能买下了,秦玉革跟我说卖给我也不卖给刘立”;“秦玉革多次给我打骚扰电话,非得让我买他的井口”,“我怕他再次骚扰我,就给他一百万元”。在审判员问到“你曾经与秦玉革商量购买煤矿的事情对吗?”时,吴长林回答“是的,有,但是问过矿长,认为不合适,就没在(应为再)继续这个事”。

吴长林的当庭陈述,结合秦玉革始终如一的庭前辩解,以及当庭辩解所称“我卖给吴长林井下设备、资源整合的部分,井口关闭后,可以资源整合”、“鸡西的煤矿都这样办”、“吴长林亲口跟我说的,他说设备都卖给我了,我就拉走了”等等内容,再结合秦玉革与吴长林的谈话录音和视频,可以证实,秦玉革确实与吴长林商谈过购买煤矿的事情,并且达成了口头协议,吴长林已经部分履行,在“年7?8月份”就给了秦玉革万元,只是吴长林“问过矿长,认为不合适,就没在继续这个事”。

虽然吴长林当庭陈述称,其在与秦玉革商谈煤矿井口买卖的过程中,其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变更15万吨的事”,“一直应付”秦玉革;先给秦玉革万元是“应付他的”,“给他点是为了应付他”,但吴长林先给秦玉革万元“应付”秦玉革这个事实,显然让秦玉革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并已开始履行。

因此,秦玉革在收到吴长林给付的万元以后,继续向吴长林要钱,显然不是敲诈勒索吴长林,而是要求吴长林继续履行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即使吴长林认为双方没有达成口头协议,在秦玉革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的情况下,秦玉革向吴长林要钱,也不存在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故意,吴长林向秦玉革付钱后,即使反悔,双方也只能是经济纠纷,而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一审判决还以“市政府对被告人秦玉革经营的万兴隆煤矿进行关闭时采取的是爆破方式并且给予补偿,其本身就代表秦玉革已丧失了对万兴隆煤矿所属设备的处置权。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万兴隆煤矿已无再恢复生产的可能”,而否定秦玉革与吴长林就煤矿买卖及价款达成的口头协议。但从补偿协议的内容看,期解决的显然是秦玉革上访的问题,且公安局出情况说明来证明秦玉革对井下设备没有处置权,显然也是无效的。同时,这与秦玉革辩解所称——“我卖给吴长林井下设备、资源整合的部分,井口关闭后,可以资源整合”、“鸡西的煤矿都这样办”、“吴长林亲口跟我说的,他说设备都卖给我了,我就拉走了”——等等内容,以及吴长林与秦玉革商谈煤矿买卖,并已实际给付秦玉革万元的事实,显然是相悖的。据此认定秦玉革的非法占有目的和敲诈勒索犯罪故意,显然不符合秦玉革的主观心态!

09罪与非罪|是帮助“被害人”,还是敲诈勒索共犯?

一审判决将张逢光认定为秦玉革敲诈勒索吴长林万元的共犯,称“被告人张逢光明知万兴隆煤矿已被关闭,秦玉革却以卖矿为由向被害人吴长林索要高额钱款,其应知秦玉革非法占有意图,但其仍跟随秦玉革到平安六井闹事,后又为秦玉革获取赃款提供帮助,其行为与秦玉革构成共犯”。这不仅让被告人张逢光大叫冤枉,一审辩护人也认为张逢光太冤了。

一审判决认定的“敲诈勒索事实”涉及张逢光的内容,除了“秦玉革为索要钱款”,“多次纠缠、滋扰吴长林”所指秦玉革“带领张逢光、单玉河与张逢强等人先后两次到吴长林的平安六井进行骚扰、滋事,阻止工人下井并殴打工人”这一根本不能成立的“事实”(理由已在《06

指证穿帮|漏洞百出的“多次带人到矿上闹事打人”》部分说明),还包括“吴长林基于害怕秦玉革的势力(听张逢光说秦玉革与市政府某领导关系密切)”所指的“张逢光说秦玉革与市政府某领导关系密切”;吴长林“被迫口头答应,但事后并未给付秦玉革钱款”期间,“被告人张逢光曾找过吴长林”“说和”;“吴长林在省国土厅执法处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害怕此事会影响到平安六井的‘扩储申报’以及后继经营,请求张逢光与其一起到哈尔滨市见到了秦玉革”;“吴长林无奈于同年4月30日将万元按商定汇到张逢光的银行卡账号,张逢光按吴长林要求出具了收条。几日后,张逢光将上述钱款全部转给秦玉革”。——一审判决认定的这些与张逢光有关的“事实”,要么不属实,要么不可归责于张逢光。

一、一审判决关于“吴长林基于害怕秦玉革的势力(听张逢光说秦玉革与市政府某领导关系密切)”所指的“张逢光说秦玉革与市政府某领导关系密切”,完全不属实。

查阅全案证据,除了吴长林的陈述,在卷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逢光说秦玉革与市政府领导关系密切”。吴长林在年7月4日询问笔录中称,国土资源厅测量之后,张逢光将其“找到二道河子八井张逢光以前经营的煤矿”,让其赶紧把一千万元给秦玉革,说秦玉革和市委书记邱玉泉关系特别好,邱玉泉是秦玉革的大哥,如果不给奏玉革这一千万元,秦玉革会让市委书记邱玉泉以各种名义和理由把其煤矿关闭。在年12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说到,“当时秦玉革向我索要人民币一千万元,之后张逢光找到我,说让我赶紧把那一千万元人民币给秦玉革,说秦玉革和当时的鸡西市委书记邱玉泉关系非常好,邱玉泉是秦玉革的大哥,我要是不快点把钱给秦玉革,秦玉革会找邱玉泉,让邱玉泉找借口把我的井口关闭了”;在年7月3日的询问笔录中说到,“张逢光到我煤矿找我好几次,每次都说,说秦玉革挺难的,你帮帮他也好,市委书记和秦玉革关系挺好的,要不他可哪的告你也不消停”。吴长林在年7月3日的询问笔录中所称张逢光说“市委书记和秦玉革关系挺好的”所指“市委书记”显然就是年7月4日询问笔录和年12月18日询问笔录提到的“邱玉泉”。

然而,在卷证据证实,秦玉革的煤矿被关闭是年12月的事,吴长林将万元打到张逢光账户让张逢光转给秦玉革,是年4月底5月初的事,而经查邱玉泉担任鸡西市委书记的时间是4年4月至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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