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关企业和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3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黑人社明电〔〕2号)、《黑龙江省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有用工工作方案》(黑工信规划联发〔〕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支持企业开展线上培训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所需资金从支持职业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具体政策解读见附件1,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附件2,办理流程见附件3。

二、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免费线上培训,具体网址为: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以工代训补贴网上办理流程图

参保企业登陆省人社厅办事大厅注册并持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人社部门审核

录入新吸纳以工代训人员信息,上传培训计划、用工证明

培训结束后,参保企业上传工资发放单或银行支付工资凭证、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人社部门审核

公示

拨付资金

备注:1.参保企业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企业(下同)。

2.登陆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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