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2-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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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隶属于黑龙江省鸡西市的县级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东与虎林相连,南与俄罗斯相邻,西与工业重地鸡西市为邻,北与七台河市相接,东与虎林市毗邻,南与俄罗斯隔兴凯湖相望。拥有兴凯湖国家自然保护区,铁西自然保护区,蜂蜜山等旅游景点。截至年,密山市辖7镇9乡,人口43.38万。

年,密山市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实现.7亿元;公共财政收入实现.7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5.9亿元(上报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18.3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29.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元。

密山市被誉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射药制造业、电器修造业、装甲兵和人民空军的摇篮,是"北大荒精神"的发源地。也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城市和冰雪文化名城。是国家战略定位的"沿边开发开放中心城市"、"东北亚区域中心城市"及"对俄合作中心城市"。

年,密山市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实现.7亿元;公共财政收入实现.7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5.9亿元(上报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18.3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29.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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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业经年8月10日市政府15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年8月17日

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78号)、省人社厅等7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9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发〔〕44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和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筹集,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并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发〔〕44号)要求,实行全市统一政策。自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总额的5%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财政、民政、农委(扶贫)、残联、卫计、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统计、监察、审计、宣传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同人社部门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职责任务:人社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筹集、基金运行监督和管理;民政、农委(扶贫)、残联、卫计等部门负责认定并提供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等群体基本信息,按照要求将资助款划拨至基金专户,并配合做好困难群众参保缴费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等工作;卫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及药品质量监管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全市人口户籍信息及外来常住人口居住证发放等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上年末人口信息;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公众   

(三)人社部门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积极接受人大、政协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违反各项基金政策的查处力度,对有组织进行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追究责任,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执行省级管理机构制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原则和管理方法。

(一)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负责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连续累计,按照出院日期享受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规定结算医疗费用时,应预留10%的额度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鸡西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考核情况予以拨付。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在总额控制下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定点服务协议中明确付费方式,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有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参保人员违规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人社部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使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支付、费用结算等业务;统一向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财政部门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社局另行发文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鸡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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